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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道教协会)关于国外正一派道士授箓的规定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21-06-02 访问次数:7356

关于国外正一派道士授箓的规定


2020年11月27日中国道教协会第十次全国代表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满足国外正一派道士信仰需求,督促其严持规戒、坚持正信正行,规范国外正一派道士参加中国内地宫观举办的正一派道士授箓活动,根据《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宗教团体管理办法》、《中国道教协会章程》和《关于正一派道士授箓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外正一派道士授箓活动由中国道教协会主办,中国道教协会举办国外正一派道士授箓活动应当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审核同意。承办国外正一派道士授箓活动的道教宫观(以下简称承办宫观)由中国道教协会确定。

授箓活动所需的授箓申请表、箓牒,由中国道教协会监制。

第三条 申请承办授箓活动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拟承办授箓活动的宫观经征得所在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提出;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报中国道教协会。

第四条 国外正一派道士申请受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道教,遵纪守法,信仰纯正,品行端正,身心健康,威仪端庄,持守正一规戒;

(二)皈依“道、经、师”三宝,有道教传统师承法派,传度2年以上;

(三)有一定的中文水平;

(四)熟悉掌握道教教理教义、基本经典、道教威仪等,能从事一般的斋醮仪典活动。

第五条 国外正一派道士申请受箓,应履行下列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一式三份申请表;

(二)申请人所在国家或地区道教组织(或道教界知名人士)及本人度师向承办宫观保举推荐;

(三)承办宫观审查通过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报中国道教协会核定。

第六条 申请受箓道士在接到授箓活动通知并报到后,经承办宫观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进行培训。临坛考核合格后,方可入坛受箓,统称箓生。

第七条 经箓品秩分为五等:初授太上三五都功经箓,升授太上正一盟威经箓,加授上清三洞五雷经箓,加升上清大洞经箓,晋升上清三洞经箓。箓生的法职道位依天坛玉格给凭。

第八条 初授满3年后可申请升授;升授满8年后可申请加授;加授满12年后可申请加升。

箓生晋级经箓品秩,应通习相应品阶的经典,通过临坛考核并经箓坛大师复核,凭道德功行方可晋级。

第九条 国外正一派道士授箓活动每年举办1次,时间一般为5天,授箓人数和授箓品秩由中国道教协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 箓坛传度、监度、保举三大师,由中国道教协会礼聘。

第十一条 经过授箓的正一派道士,箓坛当坛发给经箓和箓牒。箓牒加盖中国道教协会授箓专用章,作为正一派道士经过授箓的凭证。

第十二条 承办宫观可按传统向受箓道士收受相应的资费。资费标准由中国道教协会核定。

第十三条 受箓道士放弃道教信仰或严重违犯规戒,由原授箓的宫观表奏除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上报,由中国道教协会核准其箓牒失效并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对国外道士举行授箓活动、颁发箓牒的,由中国道教协会公布其授箓活动及所发箓牒均无效,并提请相关部门追究组织者的责任。

第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正一派道士和侨居国外的中国正一派道士申请在内地宫观受箓的,国籍必须注明为中国。其他事宜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国道教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12月28日中国道教协会六届二次理事会议通过的《关于对国外正一派道士授箓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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